1-8月份,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342073起、死亡62918人。

 

 

     李毅中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7年9月20日)

  按照会议安排,下面我通报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情况,并就贯彻国办8月31日《通知》精神,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简要讲一些意见:

  一、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情况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把安全生产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强化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各项工作措施,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各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之策,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

  ——事故总量和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普遍下降。据安监总局统计,1-8月份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1.9%和13.7%。其中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7.1%和15.7%,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分别下降10.5%和7.6%,危险化学品分别下降29%和34.6%,烟花爆竹分别下降12.9%和25.7%,火灾分别下降31.2%和15.7%,道路交通分别下降15.5%和12%,水上交通分别下降5.3%和7.2%,铁路交通分别下降48.3%和52.6%,农业机械分别下降24.1%和35.7%。建筑施工事故起数下降8.6%,渔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8.5%,民航飞行继续保持了安全记录。

  ——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减少。截至8月底,全国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8.3%和10.6%;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6.9%和14.5%。

  —— 考核控制指标实施情况较好。到8月底,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占年度控制指标的56.5%,低于预期的控制进度。全国32个省级统计单位中(含新疆建设兵团),有31个单位事故死亡人数在控制指标以内。多数地区安全状况比较稳定。亿元GDP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均有一定幅度下降。

  全国安全生产虽然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全国人民的期望仍有较大差距,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在:

  一是事故总量仍然过大。1-8月份,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342073起、死亡62918人。

  二是一些行业和地区重特大事故尚未有效遏制。1-8月份发生了4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4月1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王庄煤矿瓦斯爆炸,31人遇难。4月18日,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发生钢水包倾覆事故,32人死亡。5月5日,山西省临汾地区蒲县蒲邓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28人死亡,2人下落不明。8月13日,湖南省凤凰县堤溪大桥垮塌,64人死亡。还发生了一些非法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重大事故:如山东省魏桥集团铝母线铸造分厂“8.19”铝水外溢事故,20人死亡;重庆市北碚区“4.23”一辆中巴客车翻至桥下,26人死亡。

  三是一些行业较大、重大事故增加。1-8月,建筑施工事故起数同比下降,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增加3.1%,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上升25.9%和30.7%,10人以上重大事故明显增加;煤矿一次死亡10-29人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5.6%和4.2%;金属和非金属矿山3-9人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上升21.2%和28%;水上交通3-9人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上升14.8%和28%;火灾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也有增加。

  四是因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灾难多发。从7月中旬到8月下旬,全国发生了多起因暴雨飓风等严重自然灾害引发的煤矿淹井、矿山坍塌冒顶、建筑施工工地遭洪水泥石流袭击等事故灾难。特别是8月17日山东省新泰市华源矿业公司因柴汶河河岸决口,引发溃水淹井,172人遇难,另一相邻矿9人遇难,造成惨重损失,教训十分深刻。

  二、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督查的情况

  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部署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从8月27日起,安委会组织23个部委约300人,组成24个组,其中综合组15个,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民爆器材、中央企业等专业组9个,由相关部委领导同志带队,对30个省区市(西藏自查)、新疆建设兵团和部分中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了督查。督查结果表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都很重视,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动手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了机构,明确了责任,保证了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六七八3个月全国有175.6万户企业和单位开展了排查治理,共自查隐患225.8万余条,已整改201.5万余条,整改率89.2%;其中重大隐患58908条,已整改40466条,整改率68.7%。对尚待整改的重大隐患,已落实整改资金114.77亿元,制定应急预案17324项。

  从各地区看:一是准备比较充分,措施比较得力。各地把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迅速传达贯彻到基层和企业,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方案,明确了重点。在企业自查自改基础上,各地组织开展了市县、省区范围的检查督查。吉林、黑龙江、天津、河南、湖北、江西等省市对重大隐患实行分类统计、分级督办。北京市对排查出的87项重大隐患实行挂账督办整改。贵州省向社会公布了124项重大隐患。安徽、福建等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治理隐患。二是结合排查治理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加大“打非”力度。江苏省依法整治小化工、小矿山、小电镀、小印染企业,到年底可关闭小化工2196家(占18.3%)。天津市关闭、停产、转产危化企业212家,占21.9%。四川省深入整治道路交通 “双超”,查处机动车超速18.49万起、客车超员2219起。截至8月底全国共查出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非法建设14541起,已取缔10105处;查出非法生产43061处,已取缔35344处;查出非法经营45358处,已取缔23223处。三是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广东省深刻吸取“6.15”佛山九江大桥事故教训,开展了为期半年的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江苏无锡华润制钢有限公司吸取辽宁铁岭“4.18”钢水包脱落事故教训,搬迁了车间休息室,在7月19日的同类事故中避免了群死群伤。上海市吸取“8.13”湖南凤凰堤溪大桥垮塌事故教训,查出危桥254座(占3%),采取了监控整改措施。江苏省徐州矿业公司吸取山东新泰华源公司“8.17”事故灾难教训,对所属韩桥煤矿地表因乱采粘土形成的7处约10万立方米的大坑做了充填。四是加强制度建设,促使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制度化。山西、辽宁、山东、安徽、广西、云南等省制定实施了隐患排查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新疆出台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江苏省建立了隐患治理分级督办、公开和整改公示、控制零申报、“一患一档”和举报奖励等制度。江西省登记重大危险源9390个,分4级监管监控。五是把安全监管职责延伸到乡镇,强化基层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四川省95%以上乡镇建立了安全监管机构。山东省90%以上乡镇设立了安监所(站),形成“三级监管机构”、“四级执法队伍”。六是创新监管方式,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上海市开展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河南省按照危险程度和安全状况,对小企业实行“红黄蓝”三级管理。江苏省无锡市推行工业企业安全生产ABC分类监察制度和奖罚措施。浙江省杭州市将以市政府名义命名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

  从重点行业领域的相关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看:一是工作力度大。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同志亲自组织实施,派出督查组深入地方和企业进行指导督促。二是重点突出。抓住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重要环节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三是措施得力。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了集中整治、召开现场会、下达整改指令、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四是强化了行业监管。抓住隐患举一反三,健全行业标准规程,完善规章制度,实施行业有效指导和监管。五是中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比较扎实有效。纳入统计的60户中央企业的5006个下属单位,共排查隐患162032条,整改率88.3%,落实整改资金28.53亿元。

  专项行动虽然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深度广度不够,少数地方和单位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扎实。一些地方照抄照转上级文件,没有拿出切实可行的排查治理方案;许多规模以下的小企业尚未认真开展排查治理;一些企业存在形式主义、走过场现象,有的隐患申报为零;一些地方隐患治理迟缓乏力,重大隐患整改率低,整改资金、责任不落实。二是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存在薄弱环节,一些严重隐患长期存在,专项行动期间连续发生多起煤矿、冶金、化工、建筑、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重特大事故。三是一些地方“打非”职责不清、力度不够,非法违法现象抬头。非法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小施工队以及非法载客引发的事故较多,事故瞒报、逃匿现象继续存在。四是一些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在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和竣工试车等环节存在严重隐患,煤矿、冶金、化工、建筑等新建和在建项目接连发生事故。五是在防范严重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上重视不够,对这类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预警预报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不健全。所有这些,都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贯彻落实国办《通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做了大量工作。针对督查中反映的问题,建议下一步重点抓好以下三件事:

  (一)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务求实效。对这次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下发整改通知书。各地、各单位要立即进行整改。安委办将进行跟踪督办,务必落到实处。

  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巩固扩大专项行动成果。前一阶段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效果不明显的基层和企业,要重新“补课”;对尚未开展排查治理的规模以下小企业要再次部署,安全监管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检查落实,不留死角;对已经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要落实责任、资金和预案,限期整改。四季度各地要重点复查。

  要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长效机制。企业要建立健全岗位、车间、工厂、公司4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危险源分级管理制度,实施动态监控。各地、各部门要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健全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

  要把排查治理自然灾害方面的隐患、严防引发事故灾难,作为排查治理隐患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一环,切实抓紧抓好。建议各地、各部门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健全完善自然灾害的预报、预警、预防和救助体系,及时对水库、涵闸、堤防工程设施、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除险加固;通过科技进步,进一步提高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及时、准确性,加强对企业及城市社区、乡村防灾避险的指导。各类企业特别是工矿企业,要对自然因素和周边环境可能带来的威胁、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落实防汛、防洪、防台风、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存在淹井隐患的矿井,暴雨、台风期间要停产撤人,不得进行井下作业。各地和各企业要加快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演练,配备必要的设备和物资,提高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二)深化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在各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下,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取得了进展。下一步要继续落实瓦斯抽采利用各项经济政策,推广先进经验、有效做法和适用技术,坚定不移地把瓦斯治理向煤层气抽采利用的纵深推进,努力根治煤矿瓦斯灾害。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关闭破坏资源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煤矿,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特别是3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害、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要立即关闭。确保年底之前完成第三阶段煤矿整顿关闭目标,累计关闭1万处以上(约占2005年初全国矿井数量的45%)。搞好煤炭资源整合,整合矿井要规范进入技改程序,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监管,严禁边施工边采煤,严禁探矿井采煤,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推进“管理强矿”,大煤矿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小煤矿要推进采煤方式、通风、支护等基础设施技术改造,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类生产矿井都要严格井下定员。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要加强对重点矿区的监控指导,进一步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井工矿要强制推行机械通风,采石场要推行中深孔爆破,危、险、病尾矿库要加快治理。要深刻吸取今年以来发生的多起钢水包脱落、铝水外溢等事故教训,加强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监管,排查治理起重、吊运、冶炼、铸造、煤气等生产环节和部位的安全隐患,严防人身伤害事故。危化品安全整治要坚决关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企业,严格新建项目安全“三同时”,推动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烟花爆竹要落实“打非”责任,严防旺季到来之后非法生产经营现象抬头。

  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要支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紧密结合行业和地区实际,深化各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建筑施工要以防范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加强对大型隧道、大型桥梁、大跨连拱石拱桥等潜在危险较大工程的技术监控和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施工现场模板支撑、塔吊作业等环节的隐患。切实落实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勘查、设计、监理等方面的安全责任;加强农村建筑监管,建立健全乡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体系。道路交通要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继续对挂靠车辆、承包转包等进行清理整顿;严格查处超载、超限、非法载人等违法行为,严禁非法改装运输车辆;加大投入,加快整治危险路段;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推进大客车、大货车和危化品运输车安装使用GPS和行车记录仪,建立监控平台。水上交通要切实搞好防船舶碰撞、防泄漏、排查治理桥梁隐患和渡口渡船等专项整治工作。民爆、石油、电力、铁路、民航、消防、教育、水利、渔业、农机、特种设备、旅游等行业领域,也都要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措施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三)打"三非"、反"三违"、防"三超",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交通运输单位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是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重点问题,是滋生事故的土壤和根源。一些地方近期发生的事故,许多是由于非法违法所导致,几乎所有的重特大事都存在着"三违"、"三超"问题。四季度生产经营指标"后翘",在建项目施工进度加快,试车投产项目增多,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市场需求旺盛。一些企业不顾安全盲目扩大规模、增加生产的冲动强烈,一些不法分子甚至目无法纪、铤而走险,"三非"、"三违"、"三超"现象有可能更趋严重。建议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引起重视,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退出的坚决退出,增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健全完善、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挥企业工会和广大职工的参与监督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反违章、反事故活动,自觉抵制、坚决杜绝违规违章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鼓励人民群众和媒体举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 "三非"、"三违"和"三超"现象,严肃查处事故,依法追究责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同志要进一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依法履行职责、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国庆节快到了,党的十七大即将召开。今年要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四季度是关键,任务重、压力大。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按照永康、建敏国务委员在这次电视电话会议上重要讲话要求,认清形势、振奋精神,总结经验、接受教训,警示高悬、警钟长鸣,倍加努力、扎实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转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safety.gov.cn/zhengwugongkai/2007-09/21/content_260936.htm

【附录】

 
安监总煤装〔200719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瓦斯事故起数同比上升,煤矿瓦斯治理形势依然严峻。为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有效遏制瓦斯事故多发的势头,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实现重特大瓦斯事故大幅度下降的目标,现对前8个月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并结合原因分析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煤矿瓦斯事故情况   18月份,全国煤矿共发生瓦斯事故201起、死亡745人,同比增加5起、少死亡35人,分别上升2.4%和下降4.5%,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煤矿事故总量的12.9%29.4%  其中:发生较大瓦斯事故68起、死亡351人,同比减少11起、少死亡27人,分别下降13.9%7.1%;发生重大以上瓦斯事故14起、死亡243人,同比事故起数持平、少死亡20人,死亡人数同比下降7.6%  据调度统计,18月份煤矿瓦斯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均上升的有4个省(区、市):四川省增加5起、多死亡16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加6起、多死亡10人,江西省增加1起、多死亡2人,北京市增加1起、多死亡6人。瓦斯事故起数同比增加的有5个省(区):陕西省增加5起,湖北省增加4起,甘肃省增加1起,内蒙古自治区增加2起,重庆市增加1起。瓦斯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增加的有4个省(区):山西省增加78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加12人,河北省增加17人,湖南省增加8人。   18月份煤矿瓦斯事故具有以下特点:   1.小煤矿瓦斯事故多发。小煤矿共发生瓦斯事故164起、死亡635人,分别占瓦斯事故总量的81.1.0%85.2.8%68起较大瓦斯事故中,小煤矿有58起、死亡304人,分别占85.2%86.6%14起重大以上瓦斯事故中,小煤矿有12起、死亡205人,分别占85.0%84.3%2起特别重大瓦斯事故均发生在小煤矿。   2.部分地区瓦斯事故比例高。据调度统计,山西(13起,142人)、贵州(37起,104人)、湖南(33起,97人)、四川(17起,58人)、河南(4起,53人)、云南(19起,42人)、河北(3起,36人)、辽宁(7起,32人)、重庆(16起,34人)、湖北(10起,13人)、陕西(7起,19人)11省市共发生瓦斯事故166起、死亡630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瓦斯事故总量的82.5%84.5%  3.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发生较大以上突出事故31起、死亡182人,其中有14起发生在非突出矿井,占45.2%4起重大突出事故中,有3起发生在国有重点煤矿。   4.非法违法开采造成事故。在14起重大以上瓦斯事故中,非法和违法生产造成的有8起、死亡138人,均发生在小煤矿,分别占重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数的53.3%和死亡人数的54.1%  5.基建、改扩建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重大瓦斯事故多发。在14起重大以上瓦斯事故中,基建、改扩建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发生重大瓦斯事故5起、死亡75人,分别占重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数的33.3%和死亡人数的29.4%  二、瓦斯事故主要原因分析   从18月份较大以上瓦斯事故发生的情况分析,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瓦斯管理制度不落实,通风系统不合理,无风微风作业。27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中,由于通风系统不合理引发的16起,局部通风管理混乱引发的8起,停风停电引发的2起,启封密闭未按规定排放瓦斯引发的1起。11起重大以上瓦斯爆炸事故中,由于通风系统不合理引发的6起,局部通风管理混乱引发4起,停电停风引发1起。   2.设备失爆,违章爆破。27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中,由于机电设备失爆引发的8起,违章爆破引发的10起;机电设备失爆引发的8起事故中,电缆失爆引发的3起,煤电钻失爆引发的2起,开关失爆、矿灯失爆和信号灯失爆各引发1起。11起重大以上瓦斯爆炸事故中,由于违章爆破引发的5起,机电设备失爆引发的4起(发爆器失爆、开关失爆、煤电钻失爆和电缆失爆各引发1起)。   3.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瓦斯监控系统。发生较大瓦斯事故的68处矿井中,有19处未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多数为新建、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发生重大以上瓦斯事故的14处矿井中,未安装瓦斯监控系统的2处,其余12处矿井虽然安装了瓦斯监控系统,但事故前瓦斯监控系统均不能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   4.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发生较大瓦斯事故的68处矿井中,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12处;发生较大以上突出事故的14处非突出矿井中,10处为高瓦斯矿井、2处为低瓦斯矿井、2处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5.煤层抽采不达标,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发生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27处矿井中,多数矿井虽然采取了抽放措施,但没有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实现瓦斯先抽后采;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没有严格落实。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第四季度往往是瓦斯事故的高发期,为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重、特大瓦斯事故大幅度下降的目标,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防范与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提出以下要求:   1.认真开展煤矿瓦斯隐患专项排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要求,认真组织对辖区内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逐个进行检查。国有煤矿检查的重点是: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严格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做到不抽不采,达不到抽采指标不采,防突措施不落实不采。小煤矿检查的重点是:强化一通三防管理,完善通风系统,杜绝多头掘进、以掘代采、无风微风作业,确保瓦斯监控系统真正发挥作用。   2.加快关闭瓦斯灾害严重的小煤矿。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要求,立即关闭3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尚未落实和公告今年关闭矿井名单的省区,必须立即落实关闭矿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坚决纠正不停不关、只停不关、虚核生产能力等拖延、逃避矿井关闭的行为;所有公告关闭的矿井要立即停止生产活动,组织实施关闭。各地对今年以来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小煤矿,应组织专家从技术、装备、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证,对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灾害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734号)要求,部署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对已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非突出矿井,即认定该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已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或与突出矿井相邻的矿井,必须限期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未鉴定之前,一律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对经鉴定新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完善和更新井下防爆设施设备,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生产。   4.加强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监管。严格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准入条件,对瓦斯治理安全投入、工程装备和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格审核,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瓦斯抽采和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项设计;矿井生产能力必须保持与瓦斯抽采能力同步,生产能力大于抽采能力的,应按瓦斯抽采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对基建(技改、资源整合)期间违法组织生产、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和不按批准设计方案施工的煤矿企业,要坚决制止并依法严惩;对应进行先抽后采的基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存在抽采系统建设滞后、机构不健全和资金投入不足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对抽采未达标的矿井,一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5.加大瓦斯先抽后采力度。国有煤矿中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照《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制定和落实瓦斯先抽后采的措施,推进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加大瓦斯抽采力度,真正做到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实现抽、掘、采关系平衡,确保不抽不采,达不到瓦斯抽采指标要求的不采。发现达不到抽采指标要求的采掘工作面,要立即停止生产,限期达标,逾期仍不达标的,必须按瓦斯抽采达标煤量核减煤炭产量计划;对小煤矿中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应进行瓦斯抽采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制定并落实瓦斯抽采规划,建立瓦斯抽采系统,2008年底前全部装备到位并投入使用,逾期未安装或不投入使用的,一律停止生产。   6.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要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长效机制,落实工作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四季度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打击煤矿非法、违法开采的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私挖乱采、超层越界开采、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以及资源整合、停产整顿矿井违法生产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对已确定关闭的煤矿,要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早关、快关、一次关闭到位,不留后患。坚决杜绝矿井应关未关、关闭不严或矿井关闭前突击生产酿成事故的现象发生。   7.加大事故的查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认真查处事故。对今年以来发生的煤矿瓦斯事故特别是非法、违法开采造成的事故,要依照《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事故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通过严肃查处事故,切实起到警示作用,推动煤矿瓦斯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七年九月十二日 
 

http://www.chinasafety.gov.cn/2007-09/14/content_260421.htm

      2007年1月1日-9月16日全国安全生产简况

            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

  (一)重大事故全国发生56起,死亡和失踪861人,同比减少10起、125人。其中:工矿商贸企业发生27起,死亡和失踪420人,同比增加2起、18人。其中:

  煤矿企业发生19起,死亡和失踪299人,同比增加1起、12人;
  金属与非金属矿发生1起,死亡29人,同比减少1起,死亡人数增加2人。
  建筑业发生5起,死亡58人,同比增加4起,47人;
  火灾事故发生3起,死亡34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减少4人;
  道路交通发生22起,死亡341人,同比减少9起、103人。

  (二)特别重大事故全国发生4起,死亡157人,同比增加1起、37人。其中:煤矿企业发生2起,死亡61人;建筑企业发生1起,死亡64人;冶金企业发生1起,死亡32人。

http://www.chinasafety.gov.cn/anquanfenxi/2007-09/17/content_260514.htm